報廢機動車輛回收
索 引 號: |
000014349/2019-00045 |
主題分類: |
公安、安全、司法\其他 |
發(fā)文機關: |
國務院 |
成文日期: |
2019年04月22日 |
標 題: |
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|
發(fā)文字號: |
國令第715號 |
發(fā)布日期: |
2019年05月0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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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5號 現(xiàn)公布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》,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。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4月2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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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廢機動車輛回收流程:
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(家用車):
根據(jù)最新公布的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(guī)定(征求意見稿)》中規(guī)定了機動車的強制報廢的要求:對于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,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(yè),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(yè)按規(guī)定進行登記、拆解、銷毀等處理,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:
1.達到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的;
2.經(jīng)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;
3.經(jīng)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,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;
4.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(xù)3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。
其他機動車報廢標準:1. 營運性車輛(指出租車、大客車、微型貨車)使用年限為8年;
2. 營運性車輛轉為非營運性車輛或非營運性車輛轉為營運車輛,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(guī)定報廢;
3. 9座以下的非營運載客汽車(包括轎車、含越野型)使用年限15年;
4. 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10年;
5. 載貨車輛(微型貨車除外)使用年限10年;
6. 不能繼續(xù)使用或經(jīng)車輛管理部門檢驗不合格的車輛要求報廢.